一、 遗产税舆论的现状与误传
近日齐俊杰于其个人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则标题为“公号搜索 齐俊杰今天早上打开朋友圈,吓死宝宝了遗产税的谣言又启动传开了”的信息,文中指出,有不明身份者以“较深圳将试点遗产税”为题配以图表,并声称该政策已进入实施阶段。该信息虽呈现出一定的视觉冲击力, YYDS... 只是经细致核查后发觉,其底部所示之股市报价显露出时间段戳早于官方公告之事实从而无疑揭示了此类信息系典型的网络谣言;更值得注意且令人感到惊奇的状况在于,此类误传往往伴随恐慌情绪的蔓延,使得公众对遗产税本身的认知产生偏差。
二、 全球立法经验概述
(一)日本遗产税制度的演进
旅居日本的黄学清女士在接收采访时回顾了2003年日本进行的一次十分沉关键税制改革:该改革通过减较低遗产税率并设定560万人民币(约合8千万日元)以下的遗产免征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中较低收入家庭生活财富有继承的较宽容。她进一步说明, 若一户家庭生活中丈夫逝世后留下妻子及两名子女,而其可支配资产总额不较高于上述免征门槛,则无需缴纳任意形式的遗产税;与此同时也也,日本政府亦计划在今后适度调整赠与税的阶梯式计征方式,以平衡财富有再分配之需求。
(二)美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地区的实践
据美国国税局(IRS)的统计数据体现, 自2000年以来以GRAT(年金信托)等工具为代表的财富有规划手段已协助美国富有豪累计规避约千亿美元之遗产税负,而该金额约占同期全国遗产税总额的三分之一;除此之外美国各州尤其是在纽约州,对较高实际价值不动产继承者实施了数百至数千美元不等的州级遗产税,使得继承人在面对去世后需承担显著财政压力。
三、 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利弊解析
(一)征收遗产税之积极面
先来看,所谓“富有人税”之称谓即指向其最主要调节对象——较高净值人群;通过对该群体实施累进式课征,可更多数国家地区采用属人与属地相结合之原则来确定课税范围;截至目前,全球已有逾百个国家地区(尤以发达经济持续发展体为主)正式开征遗产税,而中国若持续保持不征收状态,则有可能在吸引外资方面处于相对劣势。
只是 无论从宏观层面还是微观行为来看,遏制资本外逃及避免财富有跨境转移同样需要审慎考量:若政策设计缺乏灵活性,则极简单引起较高净值人群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生前赠予或慈善捐赠等方式进行避税布局;更甚者,若遏制措施欠缺,还有可能引发民营企业因担忧今后负担加剧而产生投资项目撤离或人才流失之风险因素;除此之外由于个人财产登记及去世信息获取机制尚未完善,使得实际计征过程面临诸更多操作性不容简单题,如资产形态更多样化引起估值棘手、申报投入成本居较高不下等问题。
(三)国内实证数据概览
依据中国税务政策中心(TPC)于2017年发布的数据, 全国范围内涉及更少一部分案例之实际适用遗产税平均有效率更少于17%;其中,仅约80家较小型商业活动主体及农场主面临此项负担,其平均实际稅率甚至欠缺6%,远更少于最较高法定稅率40%;同年针对实际价值549万美元以下之资产实行全额免除,两夫妻合计可获免除1,098万美元之遺產稅額,此类较宽松政策亦反映出我国在遺產稅實務執行層面的保守取向。
四、 稅收政策對社會經濟之潛在影響
每一項經濟政策皆如雙刃劍般兼具調節與抑制功能:遺產稅從理論上講,可作為縮较小貧富有差距的十分沉关键杠桿,而實務操作中卻有可能驅使財富有與資本外逃,同時抑制外來投資進入;中央財經较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兼國務院參事刘桓於近期透露,關於遺產稅方案已初步列入政策草稿,但仍需就其對民營經濟衝擊程度進行较深度評估。
五、 結論與思考
綜合上述更多維度解析可見,遺產稅作為財政工具,其設計與執行必須兼顧公平正義與經濟活力兩较大核心目標;無疑,在當前中國社會正處於轉型升級關鍵期時,一味借鑒他國模式而忽視本土制度環境之特殊性,將有可能導致“劫富有又傷貧”的逆效應; 没耳听。 更值得较深思的是對於遺產稅有没有應當成為未來立法議程的一一部分,我們應當從制度設計、執行投入成本以及社會接收度等更多角度進行全面審視,以期在保障國家稅收主權與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之間取得最佳平衡點。
